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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改革】立院亟需聽證權改革
發表日期 2013-02-21
作者 徐沛然

第八屆立法院第三會期,將於2月26日開議。本會期預計將審查許多高度爭議的重要法案和預算,例如年金改革、反跨媒體壟斷法,以及核四興建的追加預算等,在在都值得民眾多加關注。其中,在野黨團特別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列為優先法案,希望能強化立法委員的調查權與聽證權。

許多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奠基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而中華民國憲法則是多了監察、考試兩權,並分別設立監察與考試兩院。就西方憲政制度發展的軌跡來看,三權分立的想法,實際上就是要透過民選議會,以及獨立的司法機構,來牽制行政權的獨大。

其中,監察權中所包括的調查與彈劾失職官員權力,更是代表民意的國會監督行政權的利器。姑且不論三權分立與五權憲法之間的優劣,將監察權由民選國會分出去的結果,就變相削弱了立法權的行使。

以美國為例,雖然憲法中並未明訂國會的調查權,但最高法院1957年的判例中表示,「國會在立法過程中從事調查,是國會既有的權力,調查的範圍包括對社會、經濟或政治體系的缺失,以及各部會腐化、無能、浪費的調查,以便使國會能加以改善。」調查內容包括各種書面文件、公文檔案、會議紀錄、信件便條或是錄影錄音記錄等,必要時可舉行聽證會,傳喚證人提供證詞或證據。

為了讓聽證制度得以健全,在美國《聽證法》中,強制規定證人需出席,否則可課以罰鍰或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拒絕提供證詞或證據,甚至提供虛偽不實的言論或偽證者,可能觸犯「藐視國會罪」或「偽證罪」,將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透過刑罰制度的支持,讓許多政府官員不得不在聽證會中說真話。

台灣的現況,立法委員長期以來僅擁有「文件調閱權」,雖然2005年的大法官釋字585號,認為立法委員擁有部分的調查權(在不跟監察院職權衝突的狀況下),但是並沒有任何的刑罰支持立委調查權的行使。以致於許多想要認真追查真相,或是想要研究法案、預算的立委,經常面臨跟行政機關要不到資料。即便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代表出席,官員沒有義務一定要到場;到場也未必說話;說了也不見得是真話。同時,公聽會的定位較偏向溝通協調,會議內容與結論,僅供政策制訂參考,與具備正式法律效力的「聽證會」,更是天差地遠。

台灣民眾往往對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有高度期待,然而目前台灣的制度,造成立法權無法有效箝制行政機關。即便在質詢台上,失職官員被罵得狗血淋頭,但只要咬牙撐過備詢時間,即便滿口謊言,立委對其也無可奈何。長期關心社會議題的民間團體,在面對政府機關時,往往也有類似經驗。因此,如透過修法,賦予立委實質的聽證權,將可望對於民主政治的運作帶來正面的影響。

有意思的是,2005年,在野的國民黨、親民黨曾經提出「國會改革工程」,擬修法增設「藐視國會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強化國會聽證權,落實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然而,當時執政的民進黨,與在野的台聯兩黨,均亟力反對此一改革,黨團協商迅速破裂。而如今藍綠陣營互換,對於是否應強化國會聽證權的態度,似乎也因此對調。衷心期待立法院的委員們,能夠放下各自政黨利益的本位主義,在接下來這個會期中,好好討論國會聽證權的相關修法。畢竟,沒有政黨會永遠執政的,不是嗎?

 

*作者為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本文乃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延伸閱讀:

從憲政走向探討立法院的角色及其應有的調查與聽證權  /  楊日青(政治大學政治系教授)

論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與範圍 – 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與美國經驗的參考 /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釋字五八五號解釋為制訂「藐視國會」之規範另闢新途  / 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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