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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政策評論] 勞保,只需開源不需節流
發表日期 2013-04-30
作者 盧其宏

從去年底勞委會對外公布勞保將於116年破產的消息開始,勞保「財務危機」甚囂塵上,因之而起的「勞保改革」成為府院重點政策,「降低給付」儼然成為改革的必要犧牲。然而,有趣的是,為什麼忽然間勞保的財務狀況劇烈惡化?以舒緩財務危機為主要目的之勞保改革,是否必然要以降低給付作為手段呢?

突如其來的財務危機?

首先,勞保的財務危機必須要回到所謂的「精算報告」來看。依勞保局委託之「98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99年的評估)估算,98年底依「一次給付制」計算之勞保基金潛藏債務(未來要支出的債務)達3.13兆元,在一次給付制下,估計基金將於103年破產。隨著98年初開辦「勞保年金制度」,配合年金延後給付,勞保基金的潛藏債務雖提高至5.5兆元,但破產年度延後到120年,可見勞保年金制度有效地延緩基金的崩潰。然而,勞保局101年委託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指出,100年底勞保基金的潛藏債務飆升到7.27兆元,破產年度提前到116年。在媒體的哄抬下,對於勞保「即將破產」的恐懼忽然間瀰漫整個社會。但探究精算報告即可發現,兩年之間潛藏債務忽然飆升2兆多,破產年度提前了4年的原因並非制度變異,而是死亡率、收益率、參與勞保人口假設不同所致。換言之,現在如果有所謂的「財務危機」,那也與98年的結構狀況並無二致,只是精算參數不同使得破產時間提前4年。因此,面對勞保「財務危機」似乎沒有必要以救火之姿,急著降低年金給付。

立即開源即可解套

再者,勞保屬於社會保險,採用「部分隨收隨付制」與「確定給付制」。前者意謂已退休者之年金源於勞保基金餘額與現在工作者提撥之保費;後者意謂透過明確的給付公式保障已退休者可領之年金數額。在此兩項制度精神之下,勞保的財務問題很明確地應由提高現行工作者的投保費率(開源)進行解套,而非以降低給付(節流)作為手段。就如勞委會精算報告的名稱一樣,勞保需要財務精算的是保險費率,而非給付公式。給付面牽涉的是退休者的生活保障,在概念上實不能以財務角度來決定降低與否。

依101年之精算報告估算,勞保基金的「最適平衡費率」(可平衡收支之費率)為27.84%,較2009年評估之23.84%增加4%。但是,如果從舒緩勞保財務問題的角度出發,費率實不需一步到位。依101年精算報告所提供之數據進行估算(筆者自行估算),若103年費率即調高到12%,之後固定不調動,則勞保破產時間將可延後到120年;若103年費率提高到12%,此後每年調高0.5%,最高調到目前勞委會預定之18.5%,則可將破產時間延後到135年;若將費率每年0.5%調高到27.5%,則勞保破產時間將可延後到146年。可見,只要快速地提高費率就可解決所謂的財務問題,不須以降低給付作為解法。

資方「負擔加重」?

然而,如此開源方式與資方利益牴觸。依目前勞保保費7:2:1的分擔比例(雇主7成、勞工2成、政府1成)計算,勞保保費從目前的8%提高到12%,勞方僅需多負擔薪資的0.8%(4%*0.2),但雇主須多負擔員工薪資的2.8%(4%*0.7);以勞保最高投保上限43,900元計算,勞工須多負擔351元,但雇主須多負擔1,229元。即便費率調高到18.5%,勞工也僅需多負擔922元(薪資的2.1%),但雇主須多負擔3,227元(薪資的7.35%)。在此狀況下,資方自然難以接受費率迅速且大幅調升,「馬上降低給付」遂成為解決勞保財務危機的必要之惡。

但是,雇主以負擔加劇為由,反對調漲費率或甚至要求調降負擔比例並不洽當。理由是2005年勞退舊制轉換新制時,雇主從原本負擔員工薪資8.3%-16.7%(資遣費每年1個基數、退休金前15年2個基數)降低到新制的6%,負擔比例減輕2-10%左右。而從近年來平均薪資統計,我們也可發現此降低之負擔比例並沒有回到勞工的身上。因此,即便勞保費率調升到18.5%,雇主也只多負擔7.35%,考量過去勞退負擔降幅,雇主負擔不僅沒有大幅增加,整體負擔甚至有可能比勞退改制前為低。

勞保改革至今已益陷複雜,但如果回到最初的社會保險設計,眼下所謂的財務危機早是意料中事,解決之道也非常簡單。考驗的只是政府是否真的有心在捍衛勞工退休權益、制度健全的基礎上解決財務問題。

 

*作者為經濟研究員,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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