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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法案分析] 醫病和諧 制度是助力還是阻力?
發表日期 2013-05-16
作者 劉惠敏

 

國內醫療爭訟案件逐年攀高,是醫界弊端日增?是病人權益提昇?還是醫病關係惡劣?回顧近年醫療糾紛,實際成案比例不高,或多為輕判,恐怕醫病關係不和諧是因,也是果。 

醫界多數以醫療糾紛壓力導致「五大皆空」,即外、內、婦、兒、急診科投入者日減,盼醫療糾紛「去刑罰化」。順應醫意的衛生署,則以醫療責任過失刑責「合理化」為名,擬修改醫療法82-1「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為限,負刑事上責任」。但民間團體憂去刑化損害民眾權益,衛生署便一併送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之醫糾法),表示將透過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保障民眾權益。 

去年底,行政院版的醫療法修正案、醫糾法交送立法院審議,今年13日、10217日逐條審查至第17條,餘下留待院會討論。其中最主要原因是輿論對其草案的不信任,除了法學界、民間團體,還有包括醫界大老(和信醫院院長黃達夫)及相關利益團體,聯名要求暫緩審議醫糾法。其質疑該草案並未「在糾紛協調、鑑定、除錯與補償等環環相扣的規劃」,有整體結構與完善配套。「更無法達成醫師團體所寄望之降低醫病進入訴訟與降低醫療錯誤之機率,也難符合病人希望了解真相的訴求」。 

(侵入性)醫療的本質,本就有傷害,醫療的確是高風險行業。然處於專業知識、資訊不對等方的病人,在醫病關係中的確也是弱勢。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可說是病方無力抗衡,醫界也抱怨連連、造成恐慌、壓力。醫病關係先天資訊不對等,加上醫療商業化體系、健保給付制度等各項因素強化下,醫病更難充分溝通,便輕易造成彼此不信任,甚至輕易走向爭訟之途,在多數的爭訟過程中,兩方皆非贏家。 

筆者認為,唯利是圖、罔顧責任倫理的醫師是少數,與「告醫生」謀財集團圖謀、惡意見縫插針的病人也是少數,而這兩類極端醫、病,雖有影響,卻非醫病關係不和諧的主因;也當透過制度、法治揪出兩類惡劣醫、病,減少干擾、損及醫療健全發展。 

在法學認知中,高風險的相關商業行為,不僅醫療行為。專放寬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而非以同樣標準檢討修正刑事責任制度,衛生署、醫界欲以「合理化」修飾醫療法修正案,並不「合理」。另一個該檢討的重點是,醫療糾紛真的是壓垮醫療體系的稻草之一嗎?什麼樣的環境、制度,擴大醫病溝通的鴻溝,進而惡化醫病關係,讓病人不安、醫師憂慮。將醫療糾紛去刑化,就算減少醫療爭訟,難道就此能減少醫療糾紛,增進醫療品質、改善醫病關係? 

回頭看醫療糾紛去刑化。在台灣醫療爭訟案件中,民眾習慣「以刑附民」,即以刑事附加民事賠償方式提起訴訟。醫界難過,因為醫療行為本來就不確定風險高,但若被告、即以刑事起訴,被視為犯罪、壓力大。不過以刑事起訴的背景是,在醫療過程中,民眾實在難以自行舉證,訴諸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因此更有利的作法,便是不須負擔舉證責任、訴訟費用的刑事起訴。 

而醫療法修正草案,衛生署定義醫療行為將須負擔刑事責任之重大過失,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即有「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加上「偏離醫療常規」,醫師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條文構成要件過於嚴格,不利處於不對等地位的病人。然而醫糾法草案中,也未完整提出醫療糾紛的鑑定制度、事故補償機制,企圖引導民眾跳過鑑定、找出真相步驟,在沒有提起訴訟或撤銷告訴的前提下,直接獲取補償金,所以民間團體只好白話的說,「我要真相、不要錢」。 

實際上,醫療的進步,包括有良好的除錯機制,找出醫療疏失的根源,而去設計更好的機制減少疏失或錯誤。透過醫療鑑定,並非是找個別醫師碴,應期許在更進步的醫病溝通,更了解醫療行為風險的法律體系、制度中,找出「可能」的疏失,讓醫師繼續以救人為職志,讓民眾更信賴醫療團隊、配合醫囑以達最好結果。因此,相關法案的推動更是意義重大,較偏袒醫方的去刑化或醫糾補償制度,恐怕並非醫界之福,應再集結各界聲音,重新檢視相關草案。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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