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焦點評論


文章標題 【國會改革】再論黨團協商制度
發表日期 2013-08-06
作者 徐沛然

6月初,立法院上演一場大鬧劇。為了通過《會計法》99條之1修正草案,讓涉嫌貪污的民意代表,以及涉及報帳不實的學者能夠「溯及既往」一併除罪。由朝野各黨團召集人、以及立法院長王金平,在院會即將結束的最後一天(5月31日)深夜,臨時召開黨團協商,做成通過《會計法》修法決議。這樣的舉動,引起全台輿論一片嘩然,甚至遭人譏稱這是特別為了顏清標、柯文哲兩人量身打造的脫罪條款。不僅檢察官協會召開記者會痛批此法「違憲」,監察委員也表示有侵害審計權之虞。各黨立委也紛紛表示「不知道要協商」,並質疑黨團召集人濫權。

《會計法》修正案,最後在行政院提覆議,立法院院會立委表決下,否決了黨團協商的結論,而暫時告一段落。但各界對於黨團協商的程序、公信力、以及必要性等等,開始提出許多質疑。

黨團協商,簡而言之就是由立法院具有席次的各黨,自行組成黨團,然後再由立法院長或副院長主持,加上各黨團召集人、黨鞭,以及各黨代表,一起針對議案協商。如果討論出一個有共識的版本,且各黨團代表都簽字同意,效力就等同於通過二讀,接下來僅需於立法院院會三讀即可正式通過。許多民主國家都有類似的協商機制。而台灣的黨團協商制度,起源於1995年選出的第三屆立法委員任期。因164席立委中,最大黨國民黨僅獲得85席,勉強過半,維持「脆弱多數」狀態。此一局勢也讓在野黨有許多機會透過強力動員,一舉通過議案,造成立院議事期間屢屢出現投票對決,或是杯葛議事等行為,有礙整體運作。於是「黨團協商」就在這樣的狀況下誕生。而後再經修改,增加了讓各委員會在一讀時,可以決定是否將議案送交黨團協商,就成了目前的黨團協商制度。

那麼黨團協商的制度,運作了十幾年下來,對於立法院議事究竟有著怎樣的影響呢?政治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楊婉瑩,於2003年發表一份針對立委、黨團工作人員以及行政人員的訪談研究。該研究指出,雖然各委員會能決定要不要將議案送交黨團協商,但當議案一進入黨團協商後,議案內容往往會遭到大幅度修改,而委員會一讀的決議僅供參考。顯示黨團協商對議案有決定性的影響,遠大過於各委員會。而根據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黃秀端於2006年對黨團協商制度的研究指出,衝突性較高的法案,往往會送交黨團協商。而其中一部分可以在黨團協商中解決,但也有一半的法案無法解決,顯然衝突過大以致無法獲得共識。但一旦可以完成協商,三讀通過的機會就會很高。黃秀端認為,如果沒有黨團協商機制,可能一些爭議性沒有那麼高的議案,會很難通過。

平心而論,黨團協商確實讓立院一些席次較少的小黨,能夠有更多政治運作的空間和籌碼。促進政治過程中的多元代表性,是一個好的方向。同時,協商、折衝、相互尊重也都是重要的民主過程。如果所有具爭議性的議案,全部都進入院會投票表決的話,不僅對於少數黨不利,同時也更加激化政黨間的對立。儘管黨團協商有其存在的價值,但我們也必須承認,黨團協商的透明度有待加強。儘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黨團協商時需全程錄影、錄音、紀錄,並和協商結論一同公布。但實際上,立法院從未公布過黨團協商的影音記錄,讓民眾難以得知立法協商的過程。

回到《會計法》修法的案例來看,黨團協商也並非意味著各黨團召集人只要把「事情喬好」,就可以恣意妄為地濫用此一程序和職權。在民主社會中,所有議案的過程與結果,勢必得經全民檢驗。如果做出不恰當的行為,那麼承受相應的反彈與政治責任,也是民主政治的一部份。



* 作者為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