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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擬決議「民進黨黨團擬具之第一案第二十四條修正動議」乙案(民進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2-02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1人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吳秉叡, 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施義芳, 呂孫綾,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 鍾佳濱,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蔡易餘,吳玉琴, 蘇震清,楊曜,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高志鵬,邱泰源,邱志偉, 蔡適應,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 洪宗熠,李俊俋,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 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反對者 37人
廖國棟,江啟臣,王育敏,曾銘宗,孔文吉,呂玉玲,張麗善,林昶佐, Kawlo.Iyun.Pacidal,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李鴻鈞, 陳怡潔,周陳秀霞,林德福,許淑華,徐榛蔚,羅明才,賴士葆,簡東明, 徐志榮,鄭天財,陳宜民,李彥秀,蔣乃辛,盧秀燕,吳志揚,蔣萬安, 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林為洲,陳超明,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修正為: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一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 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 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二項),前項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 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第三項)」

 

【在場委 員98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37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