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擬決議「民進黨黨團擬具之第一案第三十六條修正動議」乙案(民進黨黨團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6-12-02 |
會期 | 9屆2期 |
表決結果 | 贊成通過 |
贊成者 | 60人 |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吳秉叡, 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黃偉哲, 施義芳,呂孫綾,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 蕭美琴,羅致政,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蔡易餘, 吳玉琴,蘇震清,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高志鵬,邱泰源,邱志偉, 蔡適應,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 洪宗熠,李俊俋,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 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 |
反對者 | 40人 |
廖國棟,江啟臣,王育敏,曾銘宗,孔文吉,呂玉玲,張麗善,林昶佐, 洪慈庸,黃國昌,Kawlo.Iyun.Pacidal,徐永明,李鴻鈞, 陳怡潔,周陳秀霞,林德福,許淑華,徐榛蔚,羅明才,費鴻泰,賴士葆, 許毓仁,簡東明,徐志榮,鄭天財,陳宜民,李彥秀,蔣乃辛,盧秀燕, 吳志揚,蔣萬安,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林為洲,陳超明,黃昭順, 顏寬恒,陳學聖,王惠美 | |
棄權者 | 0人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照審查 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三項條文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第三十六 條修正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一 項),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 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 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 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第二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 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三項)」
【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60人,反對 者40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