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擬決議「民進黨黨團擬具之第一案第三十八條修正動議」乙案(民進黨黨團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6-12-02 |
會期 | 9屆2期 |
表決結果 | 贊成通過 |
贊成者 | 59人 |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劉建國, 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黃偉哲,施義芳, 呂孫綾,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 羅致政,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蔡易餘,吳玉琴, 蘇震清,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高志鵬,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 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洪宗熠, 李俊俋,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王榮璋, 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 |
反對者 | 0人 |
棄權者 | 0人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
第三十八條修正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 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一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 調整。(第二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 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三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 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四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 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 面通知勞工。(第五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 證責任。(第六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第七項)」
【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0人,全數通過; 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