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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擬決議「民進黨黨團擬具之第一案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正動議」乙案(民進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2-02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58人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吳秉叡, 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黃偉哲, 施義芳,呂孫綾,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 蕭美琴,羅致政,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蔡易餘, 吳玉琴,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高志鵬,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 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Kolas Yotaka,陳歐珀,洪宗熠,李俊俋, 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王榮璋,郭正亮, 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反對者 8人
林昶佐,Kawlo.Iyun.Pacidal,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 李鴻鈞,陳怡潔,周陳秀霞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

 

第三十九條修正為:「第三十六條所 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 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 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七十四條修正為:「勞工發現事業 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一項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 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二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第三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 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第四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 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五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 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六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項)」;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在場委員66人,贊成者58人,反對 者8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