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預決算-第九案非營業部分營建建設基金第46項」乙案(黨團、委員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6-12-23 |
會期 | 9屆2期 |
表決結果 | 反對重新修定 |
贊成者 | 9人 |
廖國棟,曾銘宗,徐榛蔚,許毓仁,李彥秀,蔣乃辛,蔣萬安, 陳雪生,陳超明 | |
反對者 | 45人 |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 吳秉叡,劉建國,尤美女,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 黃偉哲,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 蕭美琴,羅致政,鍾佳濱,黃秀芳,林靜儀,蔡易餘,林淑芬, 余宛如,江永昌,趙正宇,邱泰源,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 Kolas Yotaka,洪宗熠,李俊俋,段宜康,林岱樺,張宏陸, 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 | |
棄權者 | 0人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事錄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8條標售或標租土地 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另 依「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主管機 關受理投資計畫後,除形式初審外,復應就投資計畫之建設目的及內容、 營運計畫、各階段之投資進度及建設內容、財務計畫之投資報酬率、投資 效益分析、風險之評估及因應措施、投資資金來源及調度計畫等進行複審 ;審查準則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斟酌個案特性,邀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查現行審查準則尚無利益迴避、不當利益禁止或保密等規範,鑒於新市鎮 開發標售金額龐鉅,各年度金額動輒達億元以上,標得土地之未來開發利 益亦殊為可觀,為期防弊於先,防弊機制允應再予強化。建請內政部參酌其他機關審查委員遴選規定,於審查準則增訂參與審查人員之利益迴避及 保密等規範,俾使投資人附具之投資計畫審查過程更具公正客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