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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預決算-第九案非營業部分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第7項」乙案(黨團、委員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2-23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10人
廖國棟,曾銘宗,張麗善,徐榛蔚,許毓仁,李彥秀,蔣乃辛, 蔣萬安,陳雪生,陳超明
反對者 45人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 吳秉叡,劉建國,尤美女,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 黃偉哲,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 蕭美琴,羅致政,鍾佳濱,黃秀芳,林靜儀,蔡易餘,林淑芬, 余宛如,江永昌,趙正宇,邱泰源,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 Kolas Yotaka,洪宗熠,李俊俋,段宜康,林岱樺,張宏陸, 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事錄

依據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 置管理條例」之規定,本基金適用對象其中協勤民力為法規適用對象,「義 警」及「義消」人員亦為協勤民力中維持治安及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之穩定力 量,但本基金規範基金使用範圍僅限因公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有關因公執行勤務受傷、殘廢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有關因公執行 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重點著重於發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之補 救措施。「義警」及「義消」平時執行勤務時常因設備及服裝老舊不堪,而 造成執勤不便,甚至造成傷亡,再多之慰問金也無法彌補對當事人及其家庭之傷害。爰此建請內政部積極研議協勤民力中義警及義消人員之設備換裝經 費補助納入本法之基金使用範圍,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送立 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