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預決算-第九案非營業部分教育部主管第10項」乙案(黨團、委員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6-12-23 |
會期 | 9屆2期 |
表決結果 | 反對重新修定 |
贊成者 | 8人 |
羅明才,費鴻泰,賴士葆,李彥秀,盧秀燕,吳志揚, 柯志恩,黃昭順 | |
反對者 | 44人 |
何欣純,鄭寶清,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吳秉叡, 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黃偉哲, 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 鍾佳濱,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林靜儀,林淑芬,江永昌, 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洪宗熠, Kolas Yotaka,李俊俋,段宜康,林岱樺,張宏陸,陳曼麗, 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 | |
棄權者 | 0人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事錄 105年度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除臺北教育大學等4所學校校務基金有預算賸餘合計521萬4千元外,其餘47所學校校務基金預算短絀合計62億5,383萬8千 元,連同以前年度待填補之短絀5億8,472萬5千元,雖以撥用賸餘款、公積及折 減基金填補,然尚有短絀310萬5千元,留待以後年度填補。 查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1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作業基金雖 不以營利為目的,仍應以自給自足方式經營,設法擴展自償性財源,收回其支付 之成本。惟校務基金連年短絀,加以未能合理節制固定資產之擴充,無異增加折 舊費用,日後恐需由政府增加補助款以彌平短絀,既有違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 ,亦與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之精神未盡相符。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 ,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