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預決算-第九案非營業部分運動發展基金第1項」乙案(黨團、委員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6-12-23 |
會期 | 9屆2期 |
表決結果 | 反對重新修定 |
贊成者 | 8人 |
羅明才,費鴻泰,賴士葆,李彥秀,盧秀燕,吳志揚,柯志恩, 黃昭順 | |
反對者 | 45人 |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 吳秉叡,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 黃偉哲,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 蕭美琴,鍾佳濱,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林靜儀,林淑芬, 江永昌,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 Kolas Yotaka,洪宗熠,李俊俋,段宜康,林岱樺,張宏陸, 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 | |
棄權者 | 0人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事錄 為振興體育、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設有運動發展基金,然查該基金 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自105年後至108年四年間,皆為培育運動選手及教練 200人、改善基層訓練站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200站、辦理國際頂級賽會8次 、非亞奧運選手參加國內全國錦標賽人次2.5萬人等,未視各年度重要賽事 有所不同進行調整,亦未針對各年度執行績效進行檢討,已淪為例行性之工 作業務,能否確實達到基金設立之目的,容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議運動發展 基金105年度原列23億9,412萬7千元,減列10%,凍結20%,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