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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親民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3-06-21
會期 8屆3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46人
許忠信,黃文玲,林世嘉,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陳歐珀,邱議瑩,柯建銘,潘孟安,李桐豪,陳怡潔,林正二,李俊俋,陳其邁,魏明谷,葉宜津,吳秉叡,高志鵬,劉建國,吳宜臻,林淑芬,劉櫂豪,林岱樺,陳唐山,陳亭妃,林佳龍,楊曜,蘇震清,許添財,姚文智,趙天麟,蕭美琴,蔡其昌,李應元,邱志偉,段宜康,許智傑,管碧玲,陳明文,尤美女,李昆澤,陳節如,鄭麗君,田秋堇
反對者 63人
孫大千,林德福,賴士葆,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顏寬恒,黃昭順,楊瓊瓔,翁重鈞,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廖國棟,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蔡錦隆,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徐耀昌,林明溱,孔文吉,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盧秀燕,邱文彥,謝國樑,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王廷升,丁守中,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本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算至一百零七年,共計須經六年時程,始得正式施行:

一、第一年試算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建置證券交易所得資料庫,並為納稅義務人進行上一年度第十四條之二證券交易所得之試算。

二、第二年宣導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期間,政府證券交易所得資料庫及試算機制經第一年期程完備後,第二年須負責宣導之責任,告知納稅義務人其上一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加強納稅人對於新式稅制之認知。

三、第三年四分之一納稅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期間,開始課徵上一年度第十四條之二所得額,但以其所得額四分之一為計。

四、第四年二分之一納稅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期間,開始課徵上一年度第十四條之二所得額,但以其所得額二分之一為計。

五、第五年四分之三納稅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期間,開始課徵上一年度第十四條之二所得額,但以其所得額四分之三為計。

六、第六年施行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本次修正條文正式施行。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