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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二案委員黃國昌等所提復議案
提案日期 2024-11-22
會期 11屆2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28人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黃秀芳,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邱議瑩,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反對者 25人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張嘉郡,洪孟楷,林沛祥,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 2017 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 2019 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本院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例如2017 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 2019 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使國發基金淪為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由國發基金投資所衍生之弊案層出不窮。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國發基金對於連續虧損之投資事業未落實評估檢討,對於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投資目的等符合釋股原則之投資事業,未落實退場機制,應研謀改善以提升管理效能,俾利有限資源充分投資於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並妥適運用有限人力強化監督管理作為。又係因《產業創新條例》與限制國發基金投資標的之法律修正議案存在重大關聯之相關爭議,包括國發基金是否因不當外力介入而做出不當投資決策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發基金之投資標的應設置消極排除要件以及改革投資決策暨管理機制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本院與限制國發基金投資標的之法律修正議案存在重大關聯之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 14 人組成,由國民黨黨團推派 7 人、民進黨黨團推派 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 1 人,各黨團推派名單於 11 月27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於 11 月 29 日(星期五)院會彙報各黨團名單;並於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國民黨黨團推派之代表充任主席,由出席委員決定本調查委員會之召集人,並議決「立法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國發基金之投資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做出不當投資決策,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二)國發基金有無落實就其不當投資決策詳加評估檢討,有無評估是否能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三)對於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政策目的等投資事業,是否能有效改正或啟動退場機制。(四)國家發展委員會有無督促國發基金對於不符政策目的之投資事業,依規定加強檢視推動退場機制,使國發基金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充分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等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特定議案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