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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
提案日期 2024-11-29
會期 11屆2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32人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李柏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楚茵,李坤城,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邱議瑩,林宜瑾,楊曜,蘇巧慧,沈發惠
反對者 26人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張嘉郡,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 4 案
1.(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 17 人、委員林宜瑾等 22 人、委員張雅琳等 19 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 18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 18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 25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 26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 18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 18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 18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 22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 20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 19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 19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 19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 16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 16 人、委員王育敏等 20 人、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 16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 19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 16 人、委員陳菁徽等 20 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 19 人、委員萬美玲等 17 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 18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 19 人及委員廖偉翔等 16 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 17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 17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 23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 19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 25 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 17 人、委員賴士葆等 26 人、委員蔡其昌等 18 人、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9 人、委員陳冠廷等 23 人、委員陳菁徽等 16 人、委員賴惠員等 18 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 16 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 16 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 17 人、委員吳沛憶等 21 人、委員林宜瑾等 19 人、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6 人、委員陳冠廷等 17 人及委員范雲等 16 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 27 人、委員賴瑞隆等 17人、委員黃捷等 18 人、委員吳沛憶等 24 人、委員李柏毅等 16 人、委員張雅琳等 25 人及委員陳培瑜等 18 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