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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協商條文版)
提案日期 2013-12-20
會期 8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90人
許忠信,黃文玲,葉津鈴,孫大千,王廷升,林德福,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陳雪生, 顏寬恒,黃昭順,楊瓊瓔,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柯建銘, 高志鵬,李桐豪,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廖國棟,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 林滄敏,呂學樟,劉建國,魏明谷,邱議瑩,潘孟安,邱志偉,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 蔡錦隆,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林岱樺,陳唐山, 陳亭妃,楊曜,蘇震清,王育敏,林郁方,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 徐耀昌,林明溱,孔文吉,趙天麟,蕭美琴,蔡其昌,李應元,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 邱文彥,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賴士葆,許智傑,陳明文,李昆澤, 丁守中,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反對者 7人
陳其邁,林淑芬,吳宜臻,段宜康,尤美女,陳節如,鄭麗君,
棄權者 3人
姚文智,許添財,田秋堇,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4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茲經黨團協商同意,由院會以協商條文進行表決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三十六條。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協商條文: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審查條文: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應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表決的順序是先表決協商條文,如果沒有通過,再表決審查會條文。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100人,贊成者90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通過。本案就依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