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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協商條文)
提案日期 2014-01-09
會期 8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105人
許忠信,黃文玲,葉津鈴,孫大千,王廷升,林德福,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顏寬恒, 黃昭順,楊瓊瓔,翁重鈞,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柯建銘, 高志鵬,李桐豪,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林滄敏, 呂學樟,劉建國,陳其邁,魏明谷,葉宜津,邱議瑩,潘孟安,邱志偉,姚文智,江惠貞, 徐欣瑩,李鴻鈞,蔡錦隆,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 林淑芬,劉櫂豪,林岱樺,陳唐山,林佳龍,楊曜,蘇震清,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 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徐耀昌,林明溱,孔文吉,許添財,吳宜臻, 趙天麟,蕭美琴,蔡其昌,李應元,陳歐珀,段宜康,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盧秀燕, 邱文彥,謝國樑,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賴士葆,許智傑,管碧玲, 陳明文,尤美女,李昆澤,陳節如,鄭麗君,丁守中,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 陳淑慧,潘維剛,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反對者 0人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除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留待表決外,其餘條文均經過二讀,並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4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留待表決

 協商條文(甲案):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審查條文: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兩廳院及其他展演設施(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主席:田委員秋堇聲明剛才的表決是投「贊成」票的,列入紀錄。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105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協商條文(甲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