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擬針對本次會議第一案重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6-09-30 |
會期 | 9屆2期 |
表決結果 | 贊成通過 |
贊成者 | 68人 |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柯建銘,吳秉叡,劉建國, 尤美女,王定宇,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 莊瑞雄,黃偉哲,施義芳,呂孫綾,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 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鍾佳濱,趙天麟,陳亭妃, 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蔡易餘,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 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高志鵬,趙正宇,徐國勇,邱志偉,蔡適應, 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洪宗熠,Kolas Yotaka, 李俊俋,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 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 |
反對者 | 33人 |
廖國棟,江啟臣,王育敏,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張麗善,林德福, 許淑華,徐榛蔚,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簡東明, 徐志榮,鄭天財,陳宜民,李彥秀,蔣乃辛,盧秀燕,吳志揚,蔣萬安, 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林為洲,陳超明,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 王金平 | |
棄權者 | 0人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4 次會議
本案報告事項重行決定如下: 三、
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許宗力、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許宗力為院長、蔡烱燉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一)10月6日(星期四)及10月12日(星期三)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每日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14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8人、國民黨黨團推薦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9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
(二)10月13日(星期四)、10月17日(星期一)、10月19日(星期三)及10月20日(星期四)上午進行審查,並視為一次全院委員會,13日上午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13日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17日、19日及20日上午分別各半日審查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每場各黨團分配詢答時間:民進黨黨團1小時、國民黨黨團1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30分鐘。各黨團推派之名單、時間及順序,請於10月11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審查完畢後,於10月25日(星期二)院會上午進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案投票表決;下午進行大法官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當日不處理臨時提案。(本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如附表) 【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