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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擬增列「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乙案(國民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1-18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23人
廖國棟,江啟臣,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 林德福,徐榛蔚,賴士葆,許毓仁,簡東明,徐志榮,鄭天財, 蔣乃辛,吳志揚,柯志恩,陳雪生,林為洲,陳超明,黃昭順, 王惠美,王金平
反對者 62人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 吳秉叡,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 莊瑞雄,黃偉哲,施義芳,呂孫綾,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 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鍾佳濱,趙天麟, 陳亭妃,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蔡易餘,吳玉琴,蘇震清, 楊曜,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 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 洪宗熠,李俊俋,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 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棄權者 0人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1 次會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國民黨黨團,鑑於委員蘇震清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然行使暴力,用鎖喉的 方式攻擊並推倒陳宜民委員,導致陳委員喉嚨及身體多處受傷就醫;此等惡劣行徑, 不但破壞會議室秩序,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暴力行為,重塑國會秩序,依立 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規定,建請將蘇震清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請公決案。經表 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 85 人,贊成者 23 人,反對者 62 人,少數不通過;並採 記名表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