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 ||
日期 | 2013-11-19 | 會期 | 8屆4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 人,接獲民眾陳情指出,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明定,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應支付共同利益及修繕、維護事項,不應任由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移作他用(例如:投資營利、宗教祭祀等);另同條例第十條與第十一條所謂「修繕、管理、維護」與「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之認定標準未明,實務上常致管理委員會遇事推諉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拒絕修繕,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結果有失公允(或違反法律規定)等情。因此,為落實公寓大廈共同利益事項之平等,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及其相關單位,應研議增加「公共基金不得移作他用」字樣於規約範本中,並詳細修訂是否構成重大修繕之參考標準,以補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之不足。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發言委員 | 賴士葆(1次) | 發言紀錄 | PDF檔 |
決議 | 函請行政院研處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賴士葆 | ||
聯署提案 | 林鴻池; 羅淑蕾; 徐欣瑩; 林德福; 鄭汝芬; 鄭天財 ; 簡東明; 邱文彥; 徐少萍; 孔文吉 ; 江惠貞 ; 蘇清泉 ; 丁守中; 蔡正元; 盧秀燕 ; 陳鎮湘; 林明溱 ; 蔣乃辛; 廖正井; 紀國棟; 詹凱臣; 李貴敏; 陳碧涵 ; 江啟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