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2012-04-24 會期 8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陳鎮湘、楊玉欣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刑法自民國八十八年增訂第185條之3喝酒開車罪,處一年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以防止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並由法務部研商訂定酒測值0.55毫克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基準。嗣因酒後開車肇事頻仍,本院第六屆第四會期謝國樑委員等50人主動提案,提高罰金為十五萬元,以期有效遏阻,於九十七年修正公布。迨去〈100〉年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時,被酒駕者撞成重傷被迫截肢,但肇禍者卻獲交保,顯然處罰過輕,難以遏阻,本院謝國樑委員等多人乃再主動提案,提高酒駕刑責,除改處二年徒刑外,更可併科罰金二十萬元,俾有效遏阻酒駕惡風,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亦經修正公布,警政署並通令各警察機關查獲酒測值達0.55毫克的現行犯,一概隨案移送地檢署,不得再由親友從警方帶回家。但是本罪施行迄今十餘年,仍常見報載:酒測值0.67毫克酒精濃度過高,只因未肇禍,就判決無罪,或酒味濃厚酒測值高達0.86毫克,但通過生理協調平衡測試,竟然認為可以安全開車,也判決無罪,甚至有濃厚酒味酒測值高達0.8毫克,但是還能金雞獨立三十秒,沒有呆滯、腳步不穩狀況,也判決無罪。以上案例不僅不符「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立法政策,也不符「本罪為抽象危險犯,不必產生具體危險或實害」的立法理由,更不符本院委員二度主動提案提高處罰,以遏制酒駕,維護用路人安全之旨趣,無異鼓勵所謂「天生異稟」者,肆無忌憚喝酒開車,切須導正,以符全民法感。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責成法務部,就上開立法政策、立法理由及歷次提高刑責意旨,再行檢討本罪之構成要件,使其明確、完備,以免喝酒開車自毀前程,貽禍家庭與他人,確保交通安全,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陳鎮湘(1次)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陳鎮湘; 楊玉欣
聯署提案 呂玉玲; 曾巨威; 江啟臣; 林德福; 李貴敏; 蔣乃辛; 吳育仁; 詹凱臣; 邱文彥; 林郁方; 陳雪生; 楊曜 ; 楊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