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9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7-11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於超過65歲之勞工,應每年實施健康檢查;對於40歲至64歲之勞工,應每三年實施健康檢查。另據104年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人次統計,50至64歲之勞工因職業病導致傷病、失能及死亡之比例,遠高於其他年齡層,約占該年度請領職業病給付人次之47.38%。爰此,勞動部應於二個月內研議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檢討縮短渠等年齡層之勞工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之時間,以確保勞動力長久維持。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王育敏; 陳宜民 | ||
聯署提案 | 李彥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