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7-07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相關法令,由於法令模糊空間,對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持續以環境現況差異分析方式進行開發行為之層出不窮,造成環評之專業審查功能不彰,應檢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之要件與酌予次數期限之限制。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應於9個月內研擬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陳曼麗 | ||
聯署提案 | 林淑芬; 劉建國; 吳玉琴; 蘇治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