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7-04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鑑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等繼續經營滿五年始可取得所有權。惟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自耕農資格者,即得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復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謂自耕農尚須具有「所有農業用地」者,始能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致使原住民因無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而無法申請加入農會會員。查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解釋,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視同準所有權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比照前述內政部解釋,就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等他項權利者,視為具有「所有農業用地」,得申請加入農會會員,以保障原住民之權益。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 蘇震清; 鄭天財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