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
日期 2016-06-30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第51條家庭支持服務,皆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各項服務。然而長期以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放任地方政府以經費不足或人力有限為理由,在夜間與假日減少提供服務,造成需求評估核定時數與實際服務時數有顯著落差,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14條所定,國定例假日可提供服務及不得拒絕服務。社會及家庭署更於103年7月8日發出社家障字第1030115848號函釋,同意地方政府可對於國定假日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身心障礙者,收取雙倍的自行負擔金額,造成失能程度極重度的障礙者,每小時自行負擔金額高達200元,加劇其經濟負擔,完全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以及憲法增修條文中身心障礙者照顧屬於國家責任的精神。後經身心障礙團體抗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4年1月29日另發社家障字第1040700089號函釋,僅取消7天不放假之紀念日,不再加收費用,其餘12天放假之國定假日,仍維持對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加倍收費。以105年農曆春節期間為例,對身心障礙者加倍收費之服務項目共有居家照顧服務、個人助理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等3項。而服務提供狀況異常之12個直轄市及縣市中,連江縣根本未開辦個人助理、臨短托服務,其餘11個縣市則屬於以資源限制需求的狀況,以高額的自費金額,使得有照顧需求的極重度失能者囿於經濟壓力而放棄使用服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檢討修訂,通盤掌握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與家庭支持服務提供情形,並研商取消現行於國定假日向障礙者加倍收取自費金額之規定,以減少失能障礙者及其家庭的不合理負擔。衛生福利部應於105年中秋節(農曆8月15日)前,將前述檢討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照案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王榮璋
聯署提案 余宛如; 江永昌; 林靜儀 ; 吳焜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