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6-27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有鑑於各界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究應如何定義向有爭議,勞動部依據民國75年內政部所發布關於「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之函釋,適用至今已30年未曾檢討。該函釋中對於安排例假日的調整原則,規定如下:「(一)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已明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謂「每七日」之計算方式,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但卻又於後段另予放寬為「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此調整之規定並無法律依據,擅以行政命令之函釋凌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況且勞動基準法新增定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已定有例外情形,可於「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建請勞動部儘速重新檢討內政部民國75年0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鍾孔炤; 吳玉琴 | ||
聯署提案 | 陳曼麗; 林靜儀 ; 吳焜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