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6-23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查「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共認列487項空氣有害物,其中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八項影響未成年人生長發育之有害物,於未成年勞工之工作場所,主管機關認定其容許濃度應予減半。惟其他479項空氣有害物如甲醛等致癌物,主管機關未從嚴認定容許濃度,恐危及未成年勞工健康安全。爰此,勞動部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重新修訂「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針對具致癌性之空氣有害物,從嚴訂定其作業環境容許濃度,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王育敏 | ||
聯署提案 | 蔣萬安; 陳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