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6-20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查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動物保護法自87年立法至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僅公告「狗」屬於「特定寵物」,只將狗的飼養、繁殖買賣納入管理。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對寵物定義為:「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且實際上台灣飼養之寵物類別除犬、貓外,尚包含兔、鼠,甚至擴及寵物鳥(非野生動物)。長久以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漠視其他非犬類動物的繁殖買賣業。據瞭解,有關貓納為寵物管理之草案已完成,待法規會確認後即可公告,惟常見之寵物尚有「兔、鼠及寵物鳥(非野生動物)」3類,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評估其納入特定寵物管理之可行性。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蔡培慧; 蘇治芬; 陳明文; 邱志偉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