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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6-20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自96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以來,已有多年未曾修正,鑒於民法修正農育權,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規定部落經核定為公法人,及參考其他相關實務問題,爰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二個月內提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草案』,並修正納入下列事項:一、名稱應修正為「回復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及使用辦法」。二、經認定屬於部落公法人的原住民保留地應辦理權利賦予。三、應增列部落公法人及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得申請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四、原住民因擔任勞工、公職、軍職,或因故休耕,或因就業就學而遷移等原因,就會被認定為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祖先留下來的原住民保留地就被強制收回。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一項有關「耕作權」、「地上權」,其不能繼續使用需收回之情形,應明定只限「因死亡無人繼承」,現行條文中的「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已逾越法律之授權,應予刪除。
發言委員 鄭天財(1次)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徐榛蔚; 鄭天財; 簡東明; 高金素梅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