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6-06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為因應環境變遷,臺灣地區之礦業開發已朝向減少新設礦業權、加強礦業管理之原則辦理。有關新設礦業權之申請,如係位於限制區域未經該管機關同意或有妨害公益情事者,均不予核准;礦業權展限如有構成礦業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情形,則予以駁回。礦務局表示,臺灣地區之礦區數已由民國73年的1,000餘礦,逐年減少至目前之248礦,並無浮濫之情形。為達成礦業法第1條所揭櫫「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之立法目的,爰要求經濟部礦務局應持續加強礦業案件之審查,並落實有關礦場安全、監督、輔導,確保礦場安全防止礦害發生,使礦產資源有效開發利用及與環境景觀之維護相輔相成,以達成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之目標。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照案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張麗善; 林德福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