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6-06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為因應環境變遷,臺灣地區之礦業開發已朝向減少新設礦業權、加強礦業管理之原則辦理。有關新設礦業權之申請,如係位於限制區域未經該管機關同意或有妨害公益情事者,均不予核准;礦業權展限如有構成礦業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情形,則予以駁回。礦務局表示,臺灣地區之礦區數已由民國73年的1,000餘礦,逐年減少至目前之248礦,並無浮濫之情形。為達成礦業法第1條所揭櫫「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之立法目的,爰要求經濟部礦務局應持續加強礦業案件之審查,並落實有關礦場安全、監督、輔導,確保礦場安全防止礦害發生,使礦產資源有效開發利用及與環境景觀之維護相輔相成,以達成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之目標。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PDF檔 |
主提案 |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張麗善; 林德福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