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6-06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為我國當前法制下仲介著作權人及利用人之重要仲介團體,其管理之成效及效率,攸關整體文化流行產業之發展良窳,乃經濟部應積極負起管理督導之責任,並於2個月內(2016年8月5日,星期五前)完成研議針對集管團體運作、執行業務之正當作為訂定相關之行業警示或規範標準,督促國內集管團體能達到其他先進國家類似團體之服務專業、效能及透明公開程度,成為台灣文化流行產業發展並整合相關產業朝向國際發展之正面助力,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PDF檔 |
主提案 | 林岱樺; 陳明文; 孔文吉; 王惠美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