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及提案內容 |
國人可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資格為:被看護人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學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病歷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經醫療團隊評估需24小時照顧者,或經鑑定為特定項目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經查,實務上評估被照護者是否需24小時照顧者,通常僅需公立醫院或教學醫學院或精神專科醫院之單一醫師,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並不須經醫療團隊之綜合評估,此與國內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須由醫療團隊及社工等相關專業綜合評估,顯為寬鬆,以致造成濫用外籍看護工之狀況不時所聞。另查,目前本國長期照顧資源未可謂充裕,以致使用本國服務所需費用往往較聘僱外籍看護工高出許多,且為一般家庭之經濟力量無法負荷,而造成民眾傾向以聘僱外籍看護工為優先考量,但若為高所得家庭,政府則應鼓勵其聘用本籍照顧服務員,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此外,據勞動部所提資料,低收入戶申請減免繳納就業安定費每年人數統計皆有數百人以上,但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最高之台北市為例,104年為14,794元,遠較目前家庭外籍看護工之法定薪資為低,就常理言,此類家庭豈有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能力?勞動部實應偕同衛福部澈查此現象。據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二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研擬統一評估機制、訂定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排富條款」,並啟動專案查察計畫,以有效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避免台灣國際形象受損,並彰社會公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