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5-25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第1項有關「島嶼(island)」的要件:必須島上有淡水,能維持人類居住及經濟生活。「沖之鳥礁」只有9平方公尺大小,絕對不符合島嶼要件。日本2008年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申請審議大陸礁層延伸,至今未定案。日前我東聖吉16號漁船於沖之鳥礁約東南東方167浬作業,此為公海海域,日方違反國際慣例,在公海上強扣我國籍漁船索取保證金之霸凌行徑,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為維護漁民公海捕魚的權益,新政府應該透過各種管道向聯合國提供沖之鳥礁的真實狀況,讓聯合國去判定並做出公平的決議,而不能以犧牲漁民權益換取外交利益。政府應強力捍衛我漁民權益,於此海域採取積極護漁作為,保衛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在國際社會強烈宣示我方漁權之決心,另日本共同社新聞指出,我方政府於沖之鳥礁海域護漁艦將撤回之不實報導,行政院應以新聞稿公開駁斥,並針對我國政府在與日本談判沖之鳥礁海域漁權前,應先至立法院說明。 | ||
發言委員 | 黃昭順(1次) 姚文智 陳超明 |
發言紀錄 | PDF檔、PDF檔、PDF檔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陳超明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