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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5-18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證物監管鍊」(chain of custody)機制旨在確保證物在偵查、訴訟程序中獲得完善保存,包括偵查階段之證據蒐集、處理、保管,以及在不同保管人之間的移轉等,該證物之所有活動皆應監管、紀錄,以確保證據呈現於法庭時,檢辯雙方得驗證證物之可信性。以免證物因移轉或保管程序中受竄改或污染、滅失等問題而造成不當審判。如江國慶案關鍵之血掌紋木條遺失、邱和順案勒贖錄音帶遺失、徐自強案中被害人車輛及取贖對講機遺失、「東海之狼」案嫌犯遺留的背包、眼鏡及絲襪等全部遺失等問題,不僅造成冤抑,也使案件真兇無法受到應有制裁。我國雖於刑事鑑識手冊中訂有證物列冊及紀錄之規範,然實務操作上仍欠落實,除上述知名案件外,過去更曾發生桃園地檢署承辦書記官盜賣監管之毒品並從中牟利之弊案,經監察院101年11月糾正在案。1010800415號調查報告中則列舉目前贓證物庫管理上諸多疏失如:(一)證物未隨卷移送,致院檢保管權責不分。(二)未按法規稽核,查核頻率、項目及標準一國多制。(三)未按物品種類之不同,分類管理、保存。(四)毒品庫房進出管制顯有缺失。(五)未按法規銷毀,造成空間之浪費。(六)贓證物之編碼混亂且無電子系統整合追蹤。又科技日新月異,如DNA鑑定方法之鑑別力、精準度持續提升,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重要參酌證據,於美國、日本均有冤案因而翻案或開啟再審程序。檢體及相關證物之保存於此狀況下,至為關鍵;證物監管鍊之建制,益形重要。為提高司法審判品質、維護被害人及被告權益,爰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於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發言委員 顧立雄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尤美女; 顧立雄; 周春米; 段宜康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