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5-11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查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6條:「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亦規範:「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訂有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然上述法令對船舶相關規範不是無罰則,就是未定有排放標準,同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掌握船舶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及裁罰資料,對此恐造成污染防治之管理漏洞。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交通部應於一個月內針對船舶之污染防治設備、污染物排放情形及相關污染管制法規提出檢討報告,並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陳曼麗 | ||
聯署提案 | 吳玉琴; 洪慈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