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5-09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鑒於各家電信主提供寬頻上網,幾乎不保證傳輸速度達到廣告及契約所述速度,不僅未保證該方案之最低速度或平均速度,亦未說明在何種設備或距離下可達契約速度,並藉由契約免責文字,規避對消費者之應負責任。為避免消費者處於無法選擇之不公平交易地位,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確保消費者以有利資訊進行公平交易並保障權益。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蕭美琴; 陳歐珀 ; 趙正宇; 葉宜津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