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4-25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鑑於授權命令不僅須符合立法意旨,更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此為法治國之基本原則。查「農會法」第25條之1有關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積極資格規定,僅規定以學歷、經歷以及於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中相當職務之比敘,為其資格要件之規定,復查該條文並未限制農民團體中曾擔任特定職務者排除適用比敘之規定,亦無高階低用者不得擔任或其資格不得加以比敘之明文限制;惟依「農會法」授權訂定之「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卻以服務年資及其比敘制度為特定之限制,另外加上母法所未規範須為特定職務性質且領有俸給之限制,顯已逾越母法之規定,業已造成類如領取定額出席費之農民團體高階職務者,遭受母法並未規範但授權命令卻加以排除、限制之情;爰請農委會應儘速檢討並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發言委員 王惠美
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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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照案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邱志偉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