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4-18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鐵路運輸為東部民眾對外的主要交通模式,然而近年來因觀光等因素使得當前鐵路運能無法負荷需求,進而導致東部居民的交通權益受損。花東居民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區域交通票券的權利應受法律保障,對此,本院多位委員已著手修法。為避免法規修正後與行政規則產生衝突,爰建請交通部鐵路局立即針對相關條文研擬增修之草案,納入交通委員會3月28日會議予以評估。相關行政規則應修正之條文建議如下說明。(一)應增、修《鐵路運送規則》現行條文︰第九條—鐵路機構發行之車票應包括全票、兒童票及法定優待票。前項全票係指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票種費率計算,未經折扣之票價收費之車票。第一項規定之兒童票,應依前項全票二分之一收費。第十一條—旅客購買法定優待票者,應出示證明文件供鐵路機構查驗。鐵路機構依法得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者,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第十二條—鐵路機構應於車票以文字、電磁或光學等方式記載票種、起訖區間、有效期間、列車或車廂種類、票價、票號及發售日期;指定車次之車票,並應記載列車車次、開車時間、到站時間及座位資訊。鐵路機構因特殊運輸目的開立之車票,無法依前項規定記載者,由鐵路機構另定記載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條文︰第九條—鐵路機構發行之車票應包括全票、兒童票、具名交通票及法定優待票。前項全票係指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票種費率計算,未經折扣之票價收費之車票。第一項規定之兒童票,應依前項全票二分之一收費。購買第一項規定之具名交通票者,得配合全票、兒童票、法定優待票票價購票。說明︰增加票種。定義具名交通票的票價。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旅客購買法定優待票或具名交通票卷者,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供鐵路機構查驗。鐵路機構依法得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者,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鐵路機構依法得向申購具名交通票卷者,要求登錄旅客姓名、相關佐證資料。說明︰要求將具名交通票卷納入查驗項目。要求購票者須登錄佐證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鐵路機構應於車票以文字、電磁或光學等方式記載票種、起訖區間、有效期間、列車或車廂種類、票價、票號及發售日期;指定車次之車票,並應記載列車車次、開車時間、到站時間及座位資訊。前項座位資訊,於具名交通票上,應加載乘客之姓名或其他相關可證明乘客居住於特定區域之事實資訊。鐵路機構因特殊運輸目的開立之車票,無法依前項規定記載者,由鐵路機構另定記載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說明︰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變更為第三項。個人資訊得顯示於車票上。(二)台鐵應另訂定具名交通票之相關購票規定,包含優先購票時間。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蕭美琴;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歐珀 ;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