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及提案內容 |
勞動部於今(105)年3月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要旨略為: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首先,上開條文於勞動基準法79年制定之初,即有相關規定,其立法理由,略以: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應嚴禁深夜工作,俾其有較多之時間,可以休息或有較長時間可以照顧其新生嬰兒,顯然本條立法意旨,不僅在於使女性勞工有時間照顧新生嬰兒,更在於使女性勞工得以充分休息,以利其恢復原有健康;該條文爾後於91年雖經修正,但仍以:為落實憲法明定母性保護之精神,而維持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之特別保護規定。因此勞動部此解釋令,不但顯以函釋命令超越相關法律規定,甚者,更有違憲之嫌。其次,違反相關規定者,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更定有罰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足見禁止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非屬宣示性條文,而為保護母性之強制性規範。第三,勞動部表示此解釋令之發布,乃為邀集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共同研商所獲致之「結論」,但所謂研商會議僅召開一次,且觀諸會議紀錄內容,各方歧見仍深,勞動部怎可遽下結論,率爾發布可能嚴重侵害勞工權益且超越母法之解釋令?第四,就現實面言,此做法之所以將傷害女性勞工權益之因,乃在勞工相較於雇主,仍為弱勢ㄧ方,是以,若雇主要求女性勞工簽署同意夜間工作文件,勞工少能拒絕。據上,爰要求勞動部應立即廢止該解釋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