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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4-18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明列十款土地不得私有之規定,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一定限度」如何訂定其範圍,並未規定、亦未授權,僅於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明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茲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為例,水利法既已於第83條明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私有。內政部即應依水利法第83條所定區域之範圍,作為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指「一定限度」之範圍。但內政部卻以86年「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劃設原則」,要求地方政府須參酌水利法第82條及第83條所訂之區域為範圍;且內政部復於104年7月30日另修正「劃設原則」再擴張為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範圍劃定之(亦即以水利法第78條之2所訂之區域為範圍),不斷解釋擴張限制私有的範圍,已逾越水利法第83條之規定。足見內政部所訂「劃設原則」、「作業程序」已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159條規定,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於一個月內修正「劃設原則」,將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一定限度範圍之劃定,回歸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辦理。
發言委員 鄭天財(1次)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林麗蟬; 黃昭順; 李俊俋; 徐榛蔚; 鄭天財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