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4-14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鑑於古蹟數量不斷增加,古蹟修復後如何「再利用」成為重要課題,但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施行細則對「再利用」並無明確規定。現行條文第22條為「修復及再利用」,第25條條文用語則為「修復或再利用」,由於自文化資產保存法衍生的法令都用「或」字,但似乎業者可選擇修復或再利用,為兩種不同的保存方式,但第22條用「及」字,則為兩階段的工作,顯然再利用係在修復之後。再者,許多古蹟為了再利用,大肆整修、裝潢,已嚴重破壞內部結構,失去了古蹟保存的意義。爰此,文化部審慎研議應針對古蹟「再利用」訂出明確規定,俾能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之精神。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柯志恩 | ||
聯署提案 | 陳學聖; 蘇巧慧; 張廖萬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