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4-14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近代宿舍及眷村等。」惟以「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認定古蹟及歷史建築,並不符合保留重要現代建築的世界潮流,亦無法納入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需時常檢討翻新之材料特性。爰建請文化部2個月內檢討修正上開定義,以符合時代與多元文化的特性。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照案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高潞.以用.巴魕剌; 陳學聖
聯署提案 何欣純; 鍾佳濱; 吳思瑤; 張廖萬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