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4-14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主管機關就本法第五十條所發見之疑似遺址,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下列措施:一、停止工程進行。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三、進行搶救發掘。四、施工監看。五、其他必要措施。」然而,遺址若遭到破壞即難以回復,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予以保護,恐不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意旨。是以,於發現疑似遺址後,即必須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搶救發掘或其他必要措施,俾減低遺址受到破壞可能。爰建請文化部2個月內檢討修正上開條文。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照案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高潞.以用.巴魕剌; 陳學聖
聯署提案 何欣純; 鍾佳濱; 吳思瑤; 張廖萬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