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4-11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立法院委員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出之產品,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實施環境監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惟第2款規定「不當利用、不當謀利、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欠缺明確性,恐致判斷與執行之困擾…。經查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等此類用語散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中。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一個月內針對所轄法令清查此類用語,避免執法判斷與執行之困擾,並將清查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陳曼麗 | ||
聯署提案 | 陳瑩; 吳玉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