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4-07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採伐竹木、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捕採魚、貝、珊瑚、藻類、水產養殖…等九款行為,該管理規則第22條並明定違反第14條之規定即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查「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一項訂定之,惟「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一項僅規定:「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例中並未明文授權前述管理規則訂定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顯示該管理規則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鑒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明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亦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已明定原住民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在原住民族地區得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非營利行為,爰要求交通部應就「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問題,儘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檢討修正,以符法制。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鄭天財; 陳歐珀 ; 顏寬恒; 簡東明; 劉櫂豪; 趙正宇; 陳素月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