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4-06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鑒於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警察機關及消防機關對於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是否護送就醫,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衛生局之認定標準不一。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召集縣市政府衛生局、警政單位、消防單位檢討及釐清《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警察及消防機關護送就醫的疑慮;另衛福部應檢討根據該法第八條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之成效及改善措施,並重新檢討《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疾病各情事所需之治療方式為精神醫療機構或社區治療為佳,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結果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黃秀芳 | ||
聯署提案 | 吳玉琴; 陳曼麗; 陳瑩; 尤美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