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4-06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辦理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包含精障)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與家庭照護。但實務運作上,精障者沒有辦法獲得這些照護,原因在於目前沒有照護精障者的專業訓練;又衛福部雖有補助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聘任96名關懷訪視員,協助全國2,742名公共衛生護士共同提供14萬2,416名精神病患之社區追蹤保護工作,然人數是否足夠?目前追蹤保護工作成效為何?爰要求衛福部督促各縣市主管機關針對居家服務擬定照護精障且失能者之訓練計畫,並檢討現行精神病人社區追蹤保護工作之成效,並於一個月提出改善作為及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蔣萬安 | ||
聯署提案 | 王育敏; 陳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