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4-06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建請衛福部針對「精神衛生法」修法之問題宜召開公聽會。然「精神衛生法」至今未有徹底執行,在考量人權與醫療專業之際,無從釐清且見仁見智,及資源分配之不均以至落實甚艱。見此,「精神衛生法」之修法應召開公聽會,廣邀各界參與討論一套合乎醫療專業、人權,且實際落實此法之道。說明:(一)人權與醫療專業之間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然最終都可聲請由法院審酌合法性。法官保留之部分是否比照國外仍待商議,而精神狀況的判斷則交由醫師建議,但最後法律效果之選擇應回歸法院權責,似較為符合憲法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再者,如傷人或殺人則是刑法和社會安全體系競合之問題,前者得「暫時剝奪行動自由」,後者則是否「繼續」住院,此宜由法院裁定是否強制,醫師則僅就住院提供必要性建議,並不具有「強制權」。(二)由此可見,2007年精神衛生法上路,過去只要精障者家屬提出需求,經兩名醫師同意,病患即有強制治療必要,確實有達到社會安定與降低家屬壓力等目的。但人權意識凌駕醫師專業,為顯當事人有表達是否願意住院的權利,時以違反個人自由意志為由,限制醫療專業人員判斷。然以為精障者人權獲得伸張,但鑒於患者重返社區,家屬缺乏專業照護能力,引發社區畏懼,造成社會問題。(三)目前精神衛生法雖有含納酒癮與毒癮者,但現實執行面相當艱困,因第一線醫護人員在醫療專業與人權往往無法取得平衡下,以致強制將疑似患者就醫治療手段是不可行。於此,勢必放寬酒癮、毒癮者等一併納入強制就醫治療之範圍。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照案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李彥秀
聯署提案 王育敏; 蔣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