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4-06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商業及公司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秩序,其登記內容應有絕對正確性。然鑑於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公司法第9條第4項,均僅針對「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始得撤銷或廢止登記,致使涉犯刑法第214至216條等虛偽不實或不合法定程序者,遭行政法院限縮解釋而續為登載。此種情事已嚴重損害商業及公司登記之公示效力,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速為清查所有既存商業及公司登記,是否有任何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目前仍繼續登載或做為核准登記之基礎文件,以為後續處置及修法之準據。 | ||
發言委員 | 廖國棟 | 發言紀錄 | PDF檔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PDF檔 |
主提案 | 廖國棟; 黃偉哲; 蘇震清; 孔文吉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