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及提案內容 |
查公司法第235條之1有關公司應於章程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之規定,業於2015年5月20修正施行,經濟部亦於2015年6月11日商經字第10402413890號函釋,應於2016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惟查依修訂後法令變更公司章程之登記作業,執行9個月迄2016年3月底止,全國應變更之公司總數65萬3,205家,僅10萬5,836家完成變更登記,達成率為16.2%;如據過去平均每月執行1萬1,760件變更登記數,則剩餘54萬7,369家未完成章程變更登記之公司,需46.5個月才能完成。次查本項公司修正章程之變更登記,除應備妥各種證件書表或委託書、申請書、變更登記表,或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外,另需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規費。雖此一變更登記可採郵寄、網路(非全程)、委辦、親辦等方式申辦,其登記規費得經網路、信用卡、便利商店代收、支票匯票、或臨櫃繳費等方式繳納,然如能免收是項規費,相關申辦登記應可加速進行。再查規費法第13條授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行政裁量。爰要求經濟部即刻擴大宣導相關之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作業,並於2週內提出具體配套措施、1個月內完成前述規費免徵之行政程序,加速全國公司申辦章程變更作業。 |